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高税费征决〔2026〕7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欣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1623MA3ULHF14X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40410378887406
单位医保编号:3770168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立刚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220723197707280110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泰鸿路67号中欧科创园1号楼201-116
青岛欣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潘方华(身份证号:370682198003147110)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461.9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60.6元,工伤保险费¥112.84,失业保险费¥102.58元;经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潘方华(身份证号:370682198003147110)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3184.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7161.34元,工伤保险费¥937.25,失业保险费¥966.06元,以上累计欠缴职工潘方华社会保险费¥35986.95元。
2026年3月10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高税费限缴通〔2026〕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到青岛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圆玖角伍分¥35986.9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6日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高税费征决〔2026〕7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欣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1623MA3ULHF14X
单位社保编号:13023040410378887406
单位医保编号:3770168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立刚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220723197707280110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泰鸿路67号中欧科创园1号楼201-116
青岛欣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潘方华(身份证号:370682198003147110)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461.9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60.6元,工伤保险费¥112.84,失业保险费¥102.58元;经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潘方华(身份证号:370682198003147110)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3184.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7161.34元,工伤保险费¥937.25,失业保险费¥966.06元,以上累计欠缴职工潘方华社会保险费¥35986.95元。
2026年3月10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高税费限缴通〔2026〕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到青岛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圆玖角伍分¥35986.9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