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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三沅辰浩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12 空格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青高税费限缴通〔20268

用人单位:青岛三沅辰浩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DPEQE770

单位社保编号:13024093010695510794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1月日至202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31979.4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到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费窗口(地址:青岛高新区静园路8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税务机关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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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青高税费限缴通〔20268

用人单位:青岛三沅辰浩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DPEQE770

单位社保编号:13024093010695510794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1月日至202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31979.4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到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费窗口(地址:青岛高新区静园路8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税务机关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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