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岚高科(青岛)有限公司(91370222575771594J)等64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2号509房间;联系电话:87863437)领取书面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