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育华(3702XXXXXXXXXX1129):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前申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338号房产在2011年9月7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不履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城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