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青自税强扣〔2026〕1号
青岛仕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550827264L):
鉴于你(单位)(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18号一期厂房) 存在欠缴税款4313891.22元,前期已经依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自中德税通〔2025〕887号)和催告文书(青自中德税强催〔2025〕13号),以上文书依法送达期满,你(单位)仍未缴纳上述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1月1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井冈山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7101988110051024048,902010240034205000408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仟伍佰壹拾肆元零柒分(¥7,514.0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柒仟伍佰壹拾肆元零柒分(¥7,514.0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