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明(青岛)贸易有限公司: 91370220MA3WR4R876
事由: 出口退(免)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向我局申报办理的所属期202112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因存在以下情形,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免税情形为: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