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号
青岛永添盛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E7CR0WX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联系电话:0532-83931105)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罚告〔2026〕3号
青岛永添盛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E7CR0WXU):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398附2014号-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文书送达7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2025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起已经走逃(失联)。
2.你单位成立至今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开具时间全部为2025年3月28日,全部开具给上海圭蜕贸易有限公司,品名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等,开具金额8994876.07元,税额1169333.93元,价税合计10164210.00元;你单位成立至今,共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开具时间全部为2025年3月29日,全部来自青岛丰及晟数商贸有限公司,品名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等,发票金额5670300.87元,税额737139.13元,价税合计6407440.00元。你单位成立后直至2025年2月所属期一直进行零申报,2025年3月所属期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未对上述开票情况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你单位直接走逃。
3.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为1054418162******1122(建设银行),经查询发现该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没有资金流水记录。
对你单位2025年3月对外开具给上海圭蜕贸易有限公司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994876.07元,税额1169333.93元;对你单位2025年3月从青岛丰及晟数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5670300.87元,税额737139.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1054418162******1122(建设银行)查无此账号的反馈回执,你单位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明细,你单位成立至今的申报记录,你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代办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由见证人签章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的《现场笔录》,2025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虚开金额合计14665176.94元,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六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号
青岛永添盛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E7CR0WX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联系电话:0532-83931105)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罚告〔2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罚告〔2026〕3号
青岛永添盛雅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E7CR0WXU):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398附2014号-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文书送达7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2025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起已经走逃(失联)。
2.你单位成立至今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开具时间全部为2025年3月28日,全部开具给上海圭蜕贸易有限公司,品名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等,开具金额8994876.07元,税额1169333.93元,价税合计10164210.00元;你单位成立至今,共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开具时间全部为2025年3月29日,全部来自青岛丰及晟数商贸有限公司,品名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等,发票金额5670300.87元,税额737139.13元,价税合计6407440.00元。你单位成立后直至2025年2月所属期一直进行零申报,2025年3月所属期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未对上述开票情况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你单位直接走逃。
3.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为1054418162******1122(建设银行),经查询发现该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没有资金流水记录。
对你单位2025年3月对外开具给上海圭蜕贸易有限公司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994876.07元,税额1169333.93元;对你单位2025年3月从青岛丰及晟数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5670300.87元,税额737139.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1054418162******1122(建设银行)查无此账号的反馈回执,你单位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明细,你单位成立至今的申报记录,你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代办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由见证人签章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的《现场笔录》,2025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虚开金额合计14665176.94元,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