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苏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3PHAL41D)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9〕9001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668号信合小区3号楼1单元501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赵艳丽,电话无人接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5日走逃。
(二)你单位自2019年4月成立后,于2019年4月21日对外向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合计2495398.25元,税额合计324401.7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
(三)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岙兰路分理处账户进行查询,上述账户不存在,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顶额开具,银行账户信息为虚假账户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2019年4月21日对外开具给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95398.25元,税额324401.7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苏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3PHAL41D)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9〕9001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668号信合小区3号楼1单元501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赵艳丽,电话无人接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5日走逃。
(二)你单位自2019年4月成立后,于2019年4月21日对外向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合计2495398.25元,税额合计324401.7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
(三)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岙兰路分理处账户进行查询,上述账户不存在,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顶额开具,银行账户信息为虚假账户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2019年4月21日对外开具给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95398.25元,税额324401.7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