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亿丰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3PAEPY5P,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6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9〕9001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9年3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孙久成,经查实际控制人为李振超(已批捕),经对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6号进行实地核实,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20日走逃。
(二)你单位自2019年3月成立后,于2019年3月14日开具给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价税合计1158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
(三)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行账户进行查询,上述账户不存在,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
(四)经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李振超进行询问,你单位系其与张建军、杨鑫在莱西市注册的,实际自己控制你单位开具发票。2019年3月14日,其使用你单位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购方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短期内顶额开具,银行账户信息为虚假账户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实际控制人李振超已承认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3月14日对外开具给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亿丰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3PAEPY5P,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6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19〕9001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9年3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孙久成,经查实际控制人为李振超(已批捕),经对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6号进行实地核实,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20日走逃。
(二)你单位自2019年3月成立后,于2019年3月14日开具给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价税合计1158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
(三)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行账户进行查询,上述账户不存在,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
(四)经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李振超进行询问,你单位系其与张建军、杨鑫在莱西市注册的,实际自己控制你单位开具发票。2019年3月14日,其使用你单位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购方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短期内顶额开具,银行账户信息为虚假账户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失踪,实际控制人李振超已承认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3月14日对外开具给济南清峰达商贸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99827.59元,税额15972.4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