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6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2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6〕6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经我局于2025年9月12 日至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辛安街道团结路1866号精细贸易货物加工车间305室)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22年1月7日成立,2022年11月属期开始增值税不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申报后走逃失联,存续时间短,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3.根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花垣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均无真实业务往来。
4.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相关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等资金流转异常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1119908.27元,税额合计100791.73元。对你单位取得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3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31892152.16元,税额合计287029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共计337份,金额33012060.43 元,税额2971085.16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4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276233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81.62元的1倍罚款共计2859013.57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综上,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决定处以罚款2859013.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59013.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6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2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6〕6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经我局于2025年9月12 日至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辛安街道团结路1866号精细贸易货物加工车间305室)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22年1月7日成立,2022年11月属期开始增值税不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申报后走逃失联,存续时间短,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3.根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花垣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均无真实业务往来。
4.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相关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等资金流转异常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1119908.27元,税额合计100791.73元。对你单位取得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3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31892152.16元,税额合计287029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共计337份,金额33012060.43 元,税额2971085.16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4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276233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81.62元的1倍罚款共计2859013.57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综上,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决定处以罚款2859013.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59013.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