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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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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5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23)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6〕9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辛安街道团结路1866号精细贸易货物加工车间305室)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22年1月7日成立,2022年11月属期开始增值税不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申报后走逃失联,存续时间短,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3.根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花垣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均无真实业务往来。

4.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相关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等资金流转异常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1119908.27元,税额合计100791.73元。对你单位取得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3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31892152.16元,税额合计287029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抵扣312份,应于2022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415729.80元、4月进项税额转出1404884.31元、5月进项税额转出806757.89元、6月进项税额转出134959.95元,应补缴2022年3月增值税415729.80元、2022年4月增值税1404884.31元、2022年5月增值税806757.89元、2022年6月增值税134959.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550.54元、202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170.95元、202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236.53元、2022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23.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6235.95元、2022年4月教育费附加21073.26元、2022年5月教育费附加12101.37元、2022年6月教育费附加2024.4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4157.30元、2022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048.84元、202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8067.58元、2022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34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对于上述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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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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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5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23)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6〕9号

 

 

 

青岛祥隆启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G6K3X0C):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辛安街道团结路1866号精细贸易货物加工车间305室)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22年1月7日成立,2022年11月属期开始增值税不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申报后走逃失联,存续时间短,不符合正常经营情况。

3.根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花垣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均无真实业务往来。

4.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相关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等资金流转异常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湖南兴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昊恒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1119908.27元,税额合计100791.73元。对你单位取得中耀铭(青岛)能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3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合计31892152.16元,税额合计287029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抵扣312份,应于2022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415729.80元、4月进项税额转出1404884.31元、5月进项税额转出806757.89元、6月进项税额转出134959.95元,应补缴2022年3月增值税415729.80元、2022年4月增值税1404884.31元、2022年5月增值税806757.89元、2022年6月增值税134959.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550.54元、202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170.95元、202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236.53元、2022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23.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6235.95元、2022年4月教育费附加21073.26元、2022年5月教育费附加12101.37元、2022年6月教育费附加2024.4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4157.30元、2022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048.84元、202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8067.58元、2022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34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对于上述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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