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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72号
发布时间: 2025-10-23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72号

山东思铂润医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72645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

山东思铂润医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72645N):

经我局(所)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204国道南侧、青力路东侧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时,称因股东几经变更,股东股权问题产生纠纷,2019-2023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未交给你企业,无法提供涉税资料。2024年12月30日向你企业发出青税稽一调〔2024〕1409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025年3月13日向你企业发出青税稽一限改〔2025〕44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至今未能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证明未按规定保管帐薄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决定处以7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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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72号
发布时间:
2025-10-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72号

山东思铂润医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72645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5〕125号

山东思铂润医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72645N):

经我局(所)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204国道南侧、青力路东侧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时,称因股东几经变更,股东股权问题产生纠纷,2019-2023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未交给你企业,无法提供涉税资料。2024年12月30日向你企业发出青税稽一调〔2024〕1409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025年3月13日向你企业发出青税稽一限改〔2025〕44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至今未能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证明未按规定保管帐薄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决定处以7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