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34号
青岛鑫航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C9D2C9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727)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
青岛鑫航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C9D2C9Q):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2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有处置到期临期食品的收入未做收入:2019年4月处理一批临近过期的原价值110768.46元的郑州统一食品产品、统一汤达人袋装方便食品等库存商品,折扣价出售给个人养鸡场,回收货款共计37520元。2020年12月处理即将过期的原价值353982.30元的统一袋装方便面、汤达人方便面等库存商品,出售给铁山街道汕上村幸福家园流浪动物公益服务中心,收回货款共计60086元。2022年10月公司仓库积压的即将过期产品(桶装方便面、奶制品)出售给了大场镇凤墩村村里养殖场喂猪,回收货款共计51000元。2023年8月处理过期库存商品,以7分1斤的价格卖到了废品回收站,收回货款8533元。2019年-2023年存在部分销售产品未开票收入:2019年12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65304.42元;2020年8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0061.94元、9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5247.78元、10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33535.39元;2021年10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25653.45元、11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29690.26元、 12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4501.76元;2022年11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48672.56元、12月份未开票收入金额49576.10。
你单位采取隐匿收入少记销项税额,导致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少计提销项税额36448.33元,你单位申请了留抵退税,构成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因抵减后未形成少缴税款,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你单位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报表、银行流水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9080.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34号
青岛鑫航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C9D2C9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727)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5〕48号
青岛鑫航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C9D2C9Q):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2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有处置到期临期食品的收入未做收入:2019年4月处理一批临近过期的原价值110768.46元的郑州统一食品产品、统一汤达人袋装方便食品等库存商品,折扣价出售给个人养鸡场,回收货款共计37520元。2020年12月处理即将过期的原价值353982.30元的统一袋装方便面、汤达人方便面等库存商品,出售给铁山街道汕上村幸福家园流浪动物公益服务中心,收回货款共计60086元。2022年10月公司仓库积压的即将过期产品(桶装方便面、奶制品)出售给了大场镇凤墩村村里养殖场喂猪,回收货款共计51000元。2023年8月处理过期库存商品,以7分1斤的价格卖到了废品回收站,收回货款8533元。2019年-2023年存在部分销售产品未开票收入:2019年12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65304.42元;2020年8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0061.94元、9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5247.78元、10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33535.39元;2021年10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25653.45元、11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29690.26元、 12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14501.76元;2022年11月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金额48672.56元、12月份未开票收入金额49576.10。
你单位采取隐匿收入少记销项税额,导致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少计提销项税额36448.33元,你单位申请了留抵退税,构成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因抵减后未形成少缴税款,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你单位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报表、银行流水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9080.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