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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36号
发布时间: 2025-02-1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36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5〕4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3-16号-3)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

(四)你单位不属于金融行业,却违规享受了金融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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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36号
发布时间:
2025-02-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36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5〕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5〕4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3-16号-3)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

(四)你单位不属于金融行业,却违规享受了金融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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