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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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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8号

山东青禹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2NYB9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号

山东青禹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2NYB92G):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团结路2878号内4栋1单元1504户-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

(2)你单位自2024年9月后未再申报各税,直接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于2025年1月2日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你单位未取得下游11户厂家支付的货款,无资金往来,存在大额货款未结算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你单位开具给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天津市云之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厚得旺胶业有限公司、山东星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楚远航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星宇禾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祥博物资有限公司、德州亚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泰安吾巨密封件有限公司、北京智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强瑞家具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7月至8月对外向天津市云之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厚得旺胶业有限公司、山东星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楚远航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星宇禾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祥博物资有限公司、德州亚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泰安吾巨密封件有限公司、北京智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强瑞家具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定性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239220000000、发票号码15055359、15055364、15065300、15065362、15074973、15074978、15074994、15098710、15143532、15143534、15153505、15153509、15153510、15163230、15249451、15321130、15341261、15356814、15356893、15356945、15357095、15360814、15361472、15366846、15366946、15376593、15376698、15376718、17793702、17908823、17916535、17916703、17916945、17917058、17918139、17918222、17920399、17920478、17920558、18065440、18075119、18075334、18075374、18142643、18148632,上述45份发票金额合计16008533.28元,税额合计2081109.3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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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8号
发布时间:
2025-02-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8号

山东青禹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2NYB9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号

山东青禹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2NYB92G):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团结路2878号内4栋1单元1504户-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

(2)你单位自2024年9月后未再申报各税,直接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于2025年1月2日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你单位未取得下游11户厂家支付的货款,无资金往来,存在大额货款未结算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你单位开具给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天津市云之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厚得旺胶业有限公司、山东星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楚远航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星宇禾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祥博物资有限公司、德州亚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泰安吾巨密封件有限公司、北京智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强瑞家具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7月至8月对外向天津市云之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厚得旺胶业有限公司、山东星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楚远航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星宇禾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祥博物资有限公司、德州亚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泰安吾巨密封件有限公司、北京智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强瑞家具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顺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定性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239220000000、发票号码15055359、15055364、15065300、15065362、15074973、15074978、15074994、15098710、15143532、15143534、15153505、15153509、15153510、15163230、15249451、15321130、15341261、15356814、15356893、15356945、15357095、15360814、15361472、15366846、15366946、15376593、15376698、15376718、17793702、17908823、17916535、17916703、17916945、17917058、17918139、17918222、17920399、17920478、17920558、18065440、18075119、18075334、18075374、18142643、18148632,上述45份发票金额合计16008533.28元,税额合计2081109.3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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