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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4号
发布时间: 2025-01-2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号

青岛锦鸿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7R0L6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4号

青岛锦鸿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7R0L6N):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长江中路485号办公1002-5)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不申报即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对外开具给江西喆维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吉志公益发展促进会、滨州市翱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隆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科技技工学校、河北元鑫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全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鹤岗市兴龙医院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4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对外开具给甘肃新博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Emma Loya、沧县王会头医院、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余苗苗、松桃九洲医院、上海宛东蔬菜专业合作社、深圳市嘉瑞泽电子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及个人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4736770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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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4号
发布时间:
2025-01-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号

青岛锦鸿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7R0L6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4号

青岛锦鸿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7R0L6N):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长江中路485号办公1002-5)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不申报即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对外开具给江西喆维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吉志公益发展促进会、滨州市翱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隆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科技技工学校、河北元鑫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全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鹤岗市兴龙医院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4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对外开具给甘肃新博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Emma Loya、沧县王会头医院、莆田秀屿路加医院有限公司、余苗苗、松桃九洲医院、上海宛东蔬菜专业合作社、深圳市嘉瑞泽电子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及个人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4736770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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