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391号
青岛金亩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E4L9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
青岛金亩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E4L9D):
我局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红柳河路575号(原红石崖王黄公路4幢396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宏萱建材经营部、东营开发区梓轩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省翔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融道建材有限公司、海南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卓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润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年工具有限公司、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长安大道分公司、揭阳市忠磊盛建材有限公司、乐丰腾(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青商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圣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盈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合鑫实业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天奇蓝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士生、咸阳万通管业建材有限公司、盱眙森豪建材经营部、烟台桓林货运有限公司、烟台市蓬莱区峰川建材经销处、洋浦诚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房屋租赁分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分公司、中山市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32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36103041-36103065、40442501-40442525,金额合计4282806.23元,税额合计37397.87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23495427-23495451、24072957-24072981、24764817-24764866,金额合计8791824.24元,税额合计66501.96元),开具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橡胶制品*竹胶板、*木制品*木方、*非金属矿物制品*粉刷石膏、*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筋Φ10、*纺织产品*土工布、*不动产*成品公厕、*电线电缆*电缆等,上述150份发票金额合计13373691.47元,税额合计103899.83元,价税合计13477591.30元。你单位集中开具上述发票后,滥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仅申报2022年发票开具数据,2023年发票开具数据未申报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32家下游单位及个人的上述150份增值税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及个人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3373691.47元,税额合计103899.83元,价税合计13477591.30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391号
青岛金亩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E4L9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1号
青岛金亩仓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E4L9D):
我局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红柳河路575号(原红石崖王黄公路4幢396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宏萱建材经营部、东营开发区梓轩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省翔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融道建材有限公司、海南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卓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润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年工具有限公司、江西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长安大道分公司、揭阳市忠磊盛建材有限公司、乐丰腾(深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青商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圣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盈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合鑫实业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天奇蓝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士生、咸阳万通管业建材有限公司、盱眙森豪建材经营部、烟台桓林货运有限公司、烟台市蓬莱区峰川建材经销处、洋浦诚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房屋租赁分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专用车分公司、中山市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32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36103041-36103065、40442501-40442525,金额合计4282806.23元,税额合计37397.87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23495427-23495451、24072957-24072981、24764817-24764866,金额合计8791824.24元,税额合计66501.96元),开具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橡胶制品*竹胶板、*木制品*木方、*非金属矿物制品*粉刷石膏、*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筋Φ10、*纺织产品*土工布、*不动产*成品公厕、*电线电缆*电缆等,上述150份发票金额合计13373691.47元,税额合计103899.83元,价税合计13477591.30元。你单位集中开具上述发票后,滥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仅申报2022年发票开具数据,2023年发票开具数据未申报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32家下游单位及个人的上述150份增值税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裕泰金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云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及个人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3373691.47元,税额合计103899.83元,价税合计13477591.30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