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503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536)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3-16号-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
(四)你单位不属于金融行业,却违规享受了金融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拟处8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503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536)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4〕131号
青岛乾城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C3PDQD54):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3-16号-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未查询到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
(四)你单位不属于金融行业,却违规享受了金融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拟处8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