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402号
青岛星冠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5CEQW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
青岛星冠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5CEQW48):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街道辽阳西路85号3号楼3单元702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申报后走逃失联。
(三)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未查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也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登记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对外开具给丹东兴驰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东港市浩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董建国、贵州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亮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广福、于晓婷、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郑城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及个人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3321089.98元,税额合计78801.02元,价税合计3399891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402号
青岛星冠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5CEQW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59号
青岛星冠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5CEQW48):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街道辽阳西路85号3号楼3单元702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具发票申报后走逃失联。
(三)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未查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也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登记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对外开具给丹东兴驰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东港市浩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董建国、贵州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亮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广福、于晓婷、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郑城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及个人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3321089.98元,税额合计78801.02元,价税合计3399891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