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390号
青岛昇凯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H16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
青岛昇凯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H16732):
我局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三沙路2999号党群服务中心204)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为空号,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架号LC1HMKBG9N0001301、陈汉涛(旺旺ID:我只是一只手表)、成都众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南大学、二道区大鹏货运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州村上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为明学校、广州天堃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凯金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宫鸣果供应链有限公司、怀化市佳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恒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恒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恒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月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祥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得娜·巴合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腾服装有限公司、刘春生(旺旺:liuchunsheng748)、漯河市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惠代尼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南京稳态农业有限公司、欧密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齐帅宾、青岛海恒丰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亿涵供应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润恒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海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中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晨电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健祥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璧川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璧翠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阳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伽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婷京福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眉眉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实华南油船务有限公司、思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凯诺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若宇、王帅、王甜、潍坊鲁潍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敬珍、徐州德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烟台一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跃荣、永州华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家口诚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开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75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40140791-40140815,发票代码037022200104、发票号码01731061-01731085,金额合计3962204.86元,税额合计47388.99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5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16118838-16118862、17156872-17156896、17182347-17182396,金额合计5582513.29元,税额合计56621.31元),开具品名:*非金属矿物制品*废旧酒瓶、*发动机*沃尔沃机油滤芯、*移动通信设备*华为mate、*酒*酒、*交通运输设备*冷机、*珠宝首饰*Swarovski/施华洛世奇白金白钻跳动的心、*交通运输设备*冷厢等,上述150份发票金额合计9544718.15元,税额合计104010.30元,价税合计9648728.45元。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后未做纳税申报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5家下游单位及个人的150份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5家单位及个人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9544718.15元,税额合计104010.30元,价税合计9648728.45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390号
青岛昇凯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H16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2号
青岛昇凯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4H16732):
我局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三沙路2999号党群服务中心204)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为空号,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架号LC1HMKBG9N0001301、陈汉涛(旺旺ID:我只是一只手表)、成都众易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南大学、二道区大鹏货运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州村上人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为明学校、广州天堃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凯金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宫鸣果供应链有限公司、怀化市佳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恒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恒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恒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月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祥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得娜·巴合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腾服装有限公司、刘春生(旺旺:liuchunsheng748)、漯河市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惠代尼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南京稳态农业有限公司、欧密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齐帅宾、青岛海恒丰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亿涵供应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润恒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海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中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晨电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健祥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璧川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璧翠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阳印务有限公司、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伽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婷京福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市眉眉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实华南油船务有限公司、思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凯诺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若宇、王帅、王甜、潍坊鲁潍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敬珍、徐州德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烟台一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跃荣、永州华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家口诚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开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75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40140791-40140815,发票代码037022200104、发票号码01731061-01731085,金额合计3962204.86元,税额合计47388.99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5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16118838-16118862、17156872-17156896、17182347-17182396,金额合计5582513.29元,税额合计56621.31元),开具品名:*非金属矿物制品*废旧酒瓶、*发动机*沃尔沃机油滤芯、*移动通信设备*华为mate、*酒*酒、*交通运输设备*冷机、*珠宝首饰*Swarovski/施华洛世奇白金白钻跳动的心、*交通运输设备*冷厢等,上述150份发票金额合计9544718.15元,税额合计104010.30元,价税合计9648728.45元。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后未做纳税申报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5家下游单位及个人的150份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思倍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5家单位及个人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9544718.15元,税额合计104010.30元,价税合计9648728.45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