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216号
青岛九分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H1T3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
青岛九分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H1T3M):
我局自2024年11月21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红柳河路575号(原市红石崖王黄公路4幢394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凤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铁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启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诺元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淞华包装材料店、东莞市东城旭安包装材料商行、广州市璟威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为明学校、广州怡然办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合肥菲拉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瑞发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相汇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辉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卷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龙达物流有限公司、遵义市鸿飞华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永鼎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大连元鲜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奔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广州市众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众联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鸿泉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隆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恒志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南京稳态农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平邑三鹤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山西锦姝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锦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诺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驿发科技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瑞琼纺织有限公司、天津国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跳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鲁潍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派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锦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蔡永森、高凯、高梦硕、黄祺睿、刘沛东、帕提古丽·吾斯曼、王庆文、萧逸兰(旺旺号:wangzhi_2006)、曹喜云、陈文杨、古丽沙依拉·加尔肯别克、韩同威、钱晨旭、任常伟、唐志忠、田步发、张红梅、张振宣、章元等73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36078051-36078055、36078068-36078073、40458061-40458075、40472096-40472103,金额合计2535030.78元,税额合计29249.22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25010611-25010635、24072907-24072931、24753352-24753401,金额合计5719124.50元,税额合计61878.62元),开具品名为文具*胶带、交通运输设备*汽车上装、炼化专用设备*搅拌站、纸制品*包装材料等,上述134份发票金额合计8254155.28元,税额合计91127.84元,价税合计8345283.12元。你单位集中开具上述发票滥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后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等73家下游企业及个人的上述134份增值税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凤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铁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启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诺元贸易有限公司等73家单位及个人的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8254155.28元,税额合计91127.84元,价税合计8345283.12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216号
青岛九分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H1T3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4〕244号
青岛九分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34H1T3M):
我局自2024年11月21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红柳河路575号(原市红石崖王黄公路4幢394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凤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铁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启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诺元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淞华包装材料店、东莞市东城旭安包装材料商行、广州市璟威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为明学校、广州怡然办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合肥菲拉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瑞发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相汇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辉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卷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龙达物流有限公司、遵义市鸿飞华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永鼎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大连元鲜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奔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广州市众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众联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鸿泉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隆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恒志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南京稳态农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平邑三鹤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山西锦姝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锦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诺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驿发科技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瑞琼纺织有限公司、天津国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跳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鲁潍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派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锦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蔡永森、高凯、高梦硕、黄祺睿、刘沛东、帕提古丽·吾斯曼、王庆文、萧逸兰(旺旺号:wangzhi_2006)、曹喜云、陈文杨、古丽沙依拉·加尔肯别克、韩同威、钱晨旭、任常伟、唐志忠、田步发、张红梅、张振宣、章元等73家单位及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发票代码037022100104,发票号码36078051-36078055、36078068-36078073、40458061-40458075、40472096-40472103,金额合计2535030.78元,税额合计29249.22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0份(发票代码037022200211,发票号码25010611-25010635、24072907-24072931、24753352-24753401,金额合计5719124.50元,税额合计61878.62元),开具品名为文具*胶带、交通运输设备*汽车上装、炼化专用设备*搅拌站、纸制品*包装材料等,上述134份发票金额合计8254155.28元,税额合计91127.84元,价税合计8345283.12元。你单位集中开具上述发票滥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后走逃失联。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等73家下游企业及个人的上述134份增值税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外开具给天津宗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斗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凤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铁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启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诺元贸易有限公司等73家单位及个人的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8254155.28元,税额合计91127.84元,价税合计8345283.12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