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298号
青岛威充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5W7L86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检查通知书》(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四科(地址:青岛市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812)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
青岛威充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5W7L86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郭航、朱亮等人,自2024年10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1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298号
青岛威充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5W7L86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检查通知书》(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四科(地址:青岛市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812)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青税稽一检通〔2024〕330号
青岛威充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C5W7L86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郭航、朱亮等人,自2024年10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1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