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188号
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057251222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3〕22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226号
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057251222M)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匡家屯村北)2012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从原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到的《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显示:股东会同意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居公司”)、青岛中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园林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1200万元、800万元分别以1200万元、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保利发展(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广和源集团、中浙园林公司与保利公司签订了《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1200万元、8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保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记载的初始投资金额是2000万元。
2016年12月,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居公司”)、其股东广和源集团和中浙园林公司、保利公司、张继富签订《关于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保利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广和源集团和中浙园林公司持有的悦海居公司60%和40%的股权。
《合作协议书》规定,在本次合作中,保利公司共需要出资675954691.01元(此为最终确认金额,《合作协议书》称之为“合作价款”),其中包括为解除悦海居公司为第三方债务人(新疆富联錩园林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绿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青岛汇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自有待开发土地设置抵押所需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对偿还的上述银行贷款本息,保利公司视为对第三方债务人的借款(《合作协议书》称之为“定向借款”),与应付的合作价款相抵减。合作价款675954691.01元减去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后剩余的金额237063609.26元,由保利公司按照转让的股权比例支付给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60%)和青岛中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0%)。
截至2021年12月,保利公司已向银行偿还上述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解除相关土地的抵押;已支付青岛广和源集团92000000元、支付青岛你单位50000000元,代聚宝苑公司缴纳税金14336270.89元以及板房清理费用3000000元,合计598227352.64元,尚有77727338.37元至今未支付。
根据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提供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稽查局问题回复说明》,截至2016年12月,悦海居公司欠聚宝苑公司、广和源集团代悦海居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417154691.00元,全部计入悦海居公司“其他应付款——广和源集团”科目;保利公司已出资偿还前述银行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计入保利公司“其他应收款——悦海居公司”科目;截至2021年4月,保利公司通过与悦海居公司、广和源集团三方协议销账的方式从悦海居公司全部收回上述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实际从悦海居收款598342220.59元)。
《合作协议书》未明确本次股权收购中保利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金额,只是说明在支付给广和源集团、中浙园林公司的合作价款中包含“股权转让成本价款”2000万元。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分析,检查组认为:虽然《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的广和源集团、你单位股权转让金额额分别为12000000元、8000000元,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保利公司应出资的“合作价款”最终确认金额675954691.01元减去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后剩余的金额237063609.26元,应为保利公司为收购广和源集团、你单位持有的悦海居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即股权收购金额。按股权比例40%确认你单位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为94825443.70元。减除股权投资成本8000000元后,股权转让所得应为86825443.7元。
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股权转让收益为0,以后年度也未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检查组先后向你单位送达《调取账簿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说开业到税务注销因为没有发生过业务未设置账簿凭证,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
主要证据:
1. 保利公司与广和源集团、你单位、悦海居公司、张继富签订的《关于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提供的有关帐页、“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人民币结算业务申请书、《三千栋项目3#地块现状板房清理费用代付的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稽查局问题回复说明》,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检查组取到的《保利公司收购悦海居股权说明》、《保利叁仟栋项目情况说明》、四份“债务清偿协议”、一份“五方协议”、《叁仟栋项目收购价款说明》等内容,证明了保利公司在本次股权收购中需出资675954691.01元,已实际支付598227352.64元,包括代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438891081.75元、以转账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方142000000元、代聚宝苑公司缴纳税金14336270.89元以及板房清理费用3000000元,尚余77727338.37元未支付的事实。
2. 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广和源集团之间往来账款的账务处理情况,证明了截至2021年4月保利公司已收回“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
3.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了股权变更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
4. 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开业至办理税务注销未设立过账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12月出让股权,应取得股权转让收入94825443.70元,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2016年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94825443.70元减除股权投资成本8000000元后,股权转让所得为86825443.70元,弥补2014年度亏损8012.00元、2015年度亏损1300141.40元、2016年度亏损1341191.07元后,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4176099.23元,应按25%的税率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21044024.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188号
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057251222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3〕22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226号
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057251222M)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匡家屯村北)2012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从原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到的《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显示:股东会同意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居公司”)、青岛中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青岛鸟语花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园林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1200万元、800万元分别以1200万元、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保利发展(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广和源集团、中浙园林公司与保利公司签订了《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1200万元、8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保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记载的初始投资金额是2000万元。
2016年12月,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居公司”)、其股东广和源集团和中浙园林公司、保利公司、张继富签订《关于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保利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广和源集团和中浙园林公司持有的悦海居公司60%和40%的股权。
《合作协议书》规定,在本次合作中,保利公司共需要出资675954691.01元(此为最终确认金额,《合作协议书》称之为“合作价款”),其中包括为解除悦海居公司为第三方债务人(新疆富联錩园林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绿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青岛汇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自有待开发土地设置抵押所需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对偿还的上述银行贷款本息,保利公司视为对第三方债务人的借款(《合作协议书》称之为“定向借款”),与应付的合作价款相抵减。合作价款675954691.01元减去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后剩余的金额237063609.26元,由保利公司按照转让的股权比例支付给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60%)和青岛中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0%)。
截至2021年12月,保利公司已向银行偿还上述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解除相关土地的抵押;已支付青岛广和源集团92000000元、支付青岛你单位50000000元,代聚宝苑公司缴纳税金14336270.89元以及板房清理费用3000000元,合计598227352.64元,尚有77727338.37元至今未支付。
根据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提供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稽查局问题回复说明》,截至2016年12月,悦海居公司欠聚宝苑公司、广和源集团代悦海居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417154691.00元,全部计入悦海居公司“其他应付款——广和源集团”科目;保利公司已出资偿还前述银行贷款本息438891081.75元,计入保利公司“其他应收款——悦海居公司”科目;截至2021年4月,保利公司通过与悦海居公司、广和源集团三方协议销账的方式从悦海居公司全部收回上述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实际从悦海居收款598342220.59元)。
《合作协议书》未明确本次股权收购中保利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金额,只是说明在支付给广和源集团、中浙园林公司的合作价款中包含“股权转让成本价款”2000万元。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分析,检查组认为:虽然《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的广和源集团、你单位股权转让金额额分别为12000000元、8000000元,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保利公司应出资的“合作价款”最终确认金额675954691.01元减去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后剩余的金额237063609.26元,应为保利公司为收购广和源集团、你单位持有的悦海居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即股权收购金额。按股权比例40%确认你单位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为94825443.70元。减除股权投资成本8000000元后,股权转让所得应为86825443.7元。
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股权转让收益为0,以后年度也未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检查组先后向你单位送达《调取账簿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说开业到税务注销因为没有发生过业务未设置账簿凭证,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
主要证据:
1. 保利公司与广和源集团、你单位、悦海居公司、张继富签订的《关于青岛悦海居置业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提供的有关帐页、“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人民币结算业务申请书、《三千栋项目3#地块现状板房清理费用代付的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稽查局问题回复说明》,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检查组取到的《保利公司收购悦海居股权说明》、《保利叁仟栋项目情况说明》、四份“债务清偿协议”、一份“五方协议”、《叁仟栋项目收购价款说明》等内容,证明了保利公司在本次股权收购中需出资675954691.01元,已实际支付598227352.64元,包括代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438891081.75元、以转账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方142000000元、代聚宝苑公司缴纳税金14336270.89元以及板房清理费用3000000元,尚余77727338.37元未支付的事实。
2. 保利公司、悦海居公司、广和源集团之间往来账款的账务处理情况,证明了截至2021年4月保利公司已收回“定向借款”438891081.75元。
3.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了股权变更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
4. 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开业至办理税务注销未设立过账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12月出让股权,应取得股权转让收入94825443.70元,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2016年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94825443.70元减除股权投资成本8000000元后,股权转让所得为86825443.70元,弥补2014年度亏损8012.00元、2015年度亏损1300141.40元、2016年度亏损1341191.07元后,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4176099.23元,应按25%的税率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21044024.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