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康泰盛世金属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青岛康泰盛世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109509300X)
我局(所)于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D3-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拨打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取得天津市中晟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5年04月24日,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6897543-06897553,金额合计1099789.14元,税额合计186964.16元,价税合计1286753.3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天津华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5年07月27日,品名*焊管、方管,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3813236-03813237,金额合计1398303.26元,税额合计237711.54元,价税合计1636014.8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华珏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6年08月18日,品名*方管、矩管,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556402-01556416,金额合计1496886.13元,税额合计254470.67元,价税合计1751356.8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2015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186964.16元,补缴2015年4月增值税186964.16元;应作2015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237711.54元,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237711.54元;应作2016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237499.79元,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237499.79元;应作2016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16970.88元,补缴2016年9月增值税1697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087.49元;应补缴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639.81元;应补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624.99元;应补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9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教育费附加5608.92元;应补缴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7131.35元;应补缴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7124.99元;应补缴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509.1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3739.28元;应补缴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4754.23元;应补缴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4750.00元;应补缴2016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339.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过追征期,因此,本次检查不再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康泰盛世金属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青岛康泰盛世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109509300X)
我局(所)于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D3-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拨打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取得天津市中晟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5年04月24日,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6897543-06897553,金额合计1099789.14元,税额合计186964.16元,价税合计1286753.3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天津华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5年07月27日,品名*焊管、方管,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3813236-03813237,金额合计1398303.26元,税额合计237711.54元,价税合计1636014.8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华珏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6年08月18日,品名*方管、矩管,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556402-01556416,金额合计1496886.13元,税额合计254470.67元,价税合计1751356.8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2015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186964.16元,补缴2015年4月增值税186964.16元;应作2015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237711.54元,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237711.54元;应作2016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237499.79元,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237499.79元;应作2016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16970.88元,补缴2016年9月增值税1697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087.49元;应补缴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639.81元;应补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624.99元;应补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9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教育费附加5608.92元;应补缴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7131.35元;应补缴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7124.99元;应补缴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509.1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3739.28元;应补缴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4754.23元;应补缴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4750.00元;应补缴2016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339.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过追征期,因此,本次检查不再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