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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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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矿长隆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66787534XN)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电话联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彭洪强,联系不到。经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7号唐宁国际5楼511室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1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与下游单位资金交易记录。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21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17〕427号),对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对外向沈阳坤哲钢铁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定性为虚开,金额 346362628.40元,税额58881646.76元,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你单位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取得安徽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静萍波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巴彦县忠成粮贸有限公司、长岭县松南农产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赤峰茂发粮贸有限公司、大连辽洲土产有限公司、大连龙达兴经贸有限公司、德惠市鸿泰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花江德松大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敦化市赫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敦化市新辉农产品有限公司、敦化市新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敦化市中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法库利荣粮油贸易中心、法库县鑫汇丰粮食收购站、方正县贵发米业有限公司、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婉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富锦市鼎胜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虎林市莹珠米业有限公司、怀远县福华粮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林隆粮食经营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淮安市远目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做好贸易有限公司、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霍邱县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润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佳纯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济宁金晟祥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济宁市合力源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县福源米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顺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荣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佳佳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莲花泡农场洪烈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祥和米业有限公司、饶河县吉兴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射阳县百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射阳县康发农产品有限公司、沈阳畅达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福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广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沈阳汇丰源粮食收购站、沈阳佳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景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庆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荣进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泗县博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芳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泗县懿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章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英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铁岭市瑞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平县谷丰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营口宝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盐城祥圣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7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金额合计449483004.8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8432785.70元,其中746份是利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冒用淮安市荣千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商贸长隆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中恒永信商贸有限公司3家单位名称取得的,涉及发票金额合计72670393.16元,税额合计9447151.14元,且你单位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45份,发票金额4292459.49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58019.55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科技支行(账号6904****740003975)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904****740003975)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四)你单位2016年2月认证抵扣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发票金额22853716.71元,税额2970983.29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第三稽查局分别于2019年6月5日和2019年10月1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取得安徽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静萍波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巴彦县忠成粮贸有限公司、长岭县松南农产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赤峰茂发粮贸有限公司、大连辽洲土产有限公司、大连龙达兴经贸有限公司、德惠市鸿泰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花江德松大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敦化市赫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敦化市新辉农产品有限公司、敦化市新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敦化市中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法库利荣粮油贸易中心、法库县鑫汇丰粮食收购站、方正县贵发米业有限公司、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婉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富锦市鼎胜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虎林市莹珠米业有限公司、怀远县福华粮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林隆粮食经营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淮安市远目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做好贸易有限公司、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霍邱县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润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佳纯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济宁金晟祥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济宁市合力源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县福源米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顺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荣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佳佳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莲花泡农场洪烈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祥和米业有限公司、饶河县吉兴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射阳县百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射阳县康发农产品有限公司、沈阳畅达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福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广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沈阳汇丰源粮食收购站、沈阳佳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景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庆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荣进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泗县博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芳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泗县懿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章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英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铁岭市瑞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平县谷丰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营口宝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盐城祥圣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7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49483004.80元,虚开税额58432785.70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虚开金额449483004.80元,虚开税额58432785.7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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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矿长隆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66787534XN)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电话联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彭洪强,联系不到。经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7号唐宁国际5楼511室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1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与下游单位资金交易记录。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21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17〕427号),对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对外向沈阳坤哲钢铁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定性为虚开,金额 346362628.40元,税额58881646.76元,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你单位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取得安徽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静萍波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巴彦县忠成粮贸有限公司、长岭县松南农产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赤峰茂发粮贸有限公司、大连辽洲土产有限公司、大连龙达兴经贸有限公司、德惠市鸿泰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花江德松大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敦化市赫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敦化市新辉农产品有限公司、敦化市新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敦化市中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法库利荣粮油贸易中心、法库县鑫汇丰粮食收购站、方正县贵发米业有限公司、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婉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富锦市鼎胜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虎林市莹珠米业有限公司、怀远县福华粮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林隆粮食经营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淮安市远目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做好贸易有限公司、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霍邱县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润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佳纯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济宁金晟祥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济宁市合力源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县福源米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顺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荣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佳佳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莲花泡农场洪烈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祥和米业有限公司、饶河县吉兴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射阳县百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射阳县康发农产品有限公司、沈阳畅达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福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广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沈阳汇丰源粮食收购站、沈阳佳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景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庆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荣进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泗县博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芳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泗县懿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章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英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铁岭市瑞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平县谷丰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营口宝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盐城祥圣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7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金额合计449483004.8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8432785.70元,其中746份是利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冒用淮安市荣千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商贸长隆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中恒永信商贸有限公司3家单位名称取得的,涉及发票金额合计72670393.16元,税额合计9447151.14元,且你单位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45份,发票金额4292459.49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58019.55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科技支行(账号6904****740003975)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904****740003975)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四)你单位2016年2月认证抵扣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发票金额22853716.71元,税额2970983.29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第三稽查局分别于2019年6月5日和2019年10月1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取得安徽稻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静萍波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巴彦县忠成粮贸有限公司、长岭县松南农产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赤峰茂发粮贸有限公司、大连辽洲土产有限公司、大连龙达兴经贸有限公司、德惠市鸿泰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花江德松大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敦化市赫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敦化市新辉农产品有限公司、敦化市新锐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敦化市中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法库利荣粮油贸易中心、法库县鑫汇丰粮食收购站、方正县贵发米业有限公司、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婉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富锦市鼎胜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群合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燊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虎林市莹珠米业有限公司、怀远县福华粮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林隆粮食经营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淮安市远目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做好贸易有限公司、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霍邱县顺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润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佳纯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济宁金晟祥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济宁市合力源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县福源米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顺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荣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佳佳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莲花泡农场洪烈米业有限公司、前郭县祥和米业有限公司、饶河县吉兴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射阳县百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射阳县康发农产品有限公司、沈阳畅达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福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广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沈阳汇丰源粮食收购站、沈阳佳亮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景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庆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荣进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泗县博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芳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泗县懿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泗县章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英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铁岭市瑞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平县谷丰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宣化县登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营口宝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盐城祥圣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7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49483004.80元,虚开税额58432785.70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37份,虚开金额449483004.80元,虚开税额58432785.7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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