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01号
青岛粜谐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3M1G9F1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
青岛粜谐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3M1G9F1T)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上海路20号五号楼二层217室(高科技产业中心集中办公区)(B))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上海路20号五号楼二层217室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购销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空转伪造资金流、大额货款未收取或未支付等资金异常情况。
(三)你单位上下游企业“非正常”或“注销”状态占比较高。
(四)你单位存续期间只发生一笔货物运输,且存在资金回流。
(五)你单位取得发票品目为:*煤炭*精煤、*煤炭*煤、*生物炭*生物有机炭块、*生物炭*炭块、*石油焦制品*针状焦、*有机化学原料*苯、*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等,开具发票品目为:*煤炭*煤、*煤炭*精煤、*煤炭*中硫肥煤、“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盘条),部分购销货物存在背离。
(六)你单位取得锡林浩特市富鑫泰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顺鼎特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锋浩有机肥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领远机制炭有限公司、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外向北京懋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横峰县春蕾商贸经营部、横峰县申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陆陆顺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沐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夏锐德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夏盛宏昌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蓬莱中尔建材有限公司、蓬莱中尔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盟发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上饶市申广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申永商贸中心、石嘴山市盛鑫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天兴亿宝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特隆商贸有限公司、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义县明崇商贸有限公司、中能源(宁夏)矿业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1份,金额合计216233155.71元,税额合计34597302.32元,价税合计250830458.03元;接受济宁方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辽宁泽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鑫天一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油梵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万里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微山讯迈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锋浩有机肥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鑫泰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领远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顺鼎特机制炭有限公司、枣庄市天峰山化能源有限公司、中能源(青岛)矿业有限公司、淄博满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淄博乾华达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淄博中甬国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虚开12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4236817.78元,税额合计35795686.76元,价税合计260032504.54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01号
青岛粜谐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3M1G9F1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89号
青岛粜谐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3M1G9F1T)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上海路20号五号楼二层217室(高科技产业中心集中办公区)(B))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上海路20号五号楼二层217室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购销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空转伪造资金流、大额货款未收取或未支付等资金异常情况。
(三)你单位上下游企业“非正常”或“注销”状态占比较高。
(四)你单位存续期间只发生一笔货物运输,且存在资金回流。
(五)你单位取得发票品目为:*煤炭*精煤、*煤炭*煤、*生物炭*生物有机炭块、*生物炭*炭块、*石油焦制品*针状焦、*有机化学原料*苯、*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等,开具发票品目为:*煤炭*煤、*煤炭*精煤、*煤炭*中硫肥煤、“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盘条),部分购销货物存在背离。
(六)你单位取得锡林浩特市富鑫泰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顺鼎特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锋浩有机肥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领远机制炭有限公司、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外向北京懋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横峰县春蕾商贸经营部、横峰县申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陆陆顺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沐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夏锐德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夏盛宏昌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蓬莱中尔建材有限公司、蓬莱中尔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盟发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上饶市申广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申永商贸中心、石嘴山市盛鑫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天兴亿宝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特隆商贸有限公司、微山县住宅建筑公司、义县明崇商贸有限公司、中能源(宁夏)矿业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1份,金额合计216233155.71元,税额合计34597302.32元,价税合计250830458.03元;接受济宁方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鹊梅能源有限公司、辽宁泽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鑫天一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油梵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万里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微山讯迈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锋浩有机肥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富鑫泰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领远机制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顺鼎特机制炭有限公司、枣庄市天峰山化能源有限公司、中能源(青岛)矿业有限公司、淄博满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淄博乾华达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淄博中甬国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虚开12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4236817.78元,税额合计35795686.76元,价税合计260032504.54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