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纳税服务>涉税公告>送达公告>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47号
发布时间: 2025-06-18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4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一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915)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事由:查补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2020年,需变更检查所属期;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九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47号
发布时间:
2025-06-1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4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一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915)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事由:查补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2020年,需变更检查所属期;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九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