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4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一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915)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事由:查补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2020年,需变更检查所属期;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九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4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一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915)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314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事由:查补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2020年,需变更检查所属期;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九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