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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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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35号

山东坤达聚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CYDTK15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9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9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94号

山东坤达聚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CYDTK15T)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108号102室)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108号102室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代理记账人员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于2025年3月18日将你单位认定为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其中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2448153.23元,税额1618259.89元,价税合计14066413.12元,货物名称为石油混合二甲苯、轻芳烃、戊烷发泡剂、高沸点芳烃溶剂、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其中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48116.97元,税额13330.53元;其中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70796.46元,税额9203.54元。你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10871378.86元,税额1413279.14元,价税合计12284658元,货物名称为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三)经检查你单位及其他相关联企业对公账户资金流水、以及其他相关联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明存在资金闪进闪出、资金回流、长期未收付款等资金异常情形。其中,对于你单位取得的2份运输费用发票,其中一份运输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另一份运输发票未发现运费支付记录。

(四)你单位无生产加工能力,未支付过委托加工费。仅取得8万元的委托加工费用发票,且存在购销背离,购进的原材料不能用于生产销售的产品。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成立初期即取得和开具大量发票,购销背离,银行账户无资金停留,与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或长期未收付款等异常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皆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安徽雨中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分公司、巴州隆多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晓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谦慧萱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源潍青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利防水油漆有限公司、深圳屋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万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君禹商贸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万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0871378.86元,虚开税额1413279.14元;对你单位取得山东宝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金吉源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康乾晟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溪光耀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安快昌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鲁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东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武胜桥分公司、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2667066.66元,虚开税额1640793.96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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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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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35号

山东坤达聚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CYDTK15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9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9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94号

山东坤达聚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CYDTK15T)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108号102室)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108号102室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代理记账人员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于2025年3月18日将你单位认定为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其中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2448153.23元,税额1618259.89元,价税合计14066413.12元,货物名称为石油混合二甲苯、轻芳烃、戊烷发泡剂、高沸点芳烃溶剂、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其中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48116.97元,税额13330.53元;其中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70796.46元,税额9203.54元。你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10871378.86元,税额1413279.14元,价税合计12284658元,货物名称为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三)经检查你单位及其他相关联企业对公账户资金流水、以及其他相关联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明存在资金闪进闪出、资金回流、长期未收付款等资金异常情形。其中,对于你单位取得的2份运输费用发票,其中一份运输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另一份运输发票未发现运费支付记录。

(四)你单位无生产加工能力,未支付过委托加工费。仅取得8万元的委托加工费用发票,且存在购销背离,购进的原材料不能用于生产销售的产品。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成立初期即取得和开具大量发票,购销背离,银行账户无资金停留,与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或长期未收付款等异常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皆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安徽雨中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分公司、巴州隆多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晓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谦慧萱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源潍青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利防水油漆有限公司、深圳屋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万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君禹商贸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万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0871378.86元,虚开税额1413279.14元;对你单位取得山东宝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金吉源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康乾晟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溪光耀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安快昌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鲁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东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武胜桥分公司、潍坊市巨盛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2667066.66元,虚开税额1640793.96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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