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31号
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 〔2025〕Z02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8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Z02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Z022号
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豪德国际贸易城国际财富中心1010-6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帅龙、男、411082********5418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1份,虚开金额18461909.98元,税额2400048.66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虚开金额16589454.07元,税额918228.6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31号
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 〔2025〕Z02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8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5〕Z02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三通〔2025〕Z022号
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山东亿众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W9T3K2G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豪德国际贸易城国际财富中心1010-6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帅龙、男、411082********5418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1份,虚开金额18461909.98元,税额2400048.66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虚开金额16589454.07元,税额918228.6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