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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4年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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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1号

青岛鸿冠源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BN7R9R8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

青岛鸿冠源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BN7R9R8K)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长沙路108-49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甘肃晟达超坤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21130,发票号码01772421-01772441、01772501-01772509、01772624-01772643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4735914.62元,税额615668.88元;取得甘肃卓越如虹人造板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14130、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4915519-04915528、01772594-01772603,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1900442.49元,税额为247057.51元;取得宁县兴晟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200214130、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4915549-0491558、01772498-01772500、01772520-01772536,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2804420.53元,税额364574.67元;取得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1823677-01823689,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1194017.69元,税额为155222.31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当年结转成本10634795.33元,其中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发票于2023年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上游实际经营控制人为李某某、刘某某、韦某某等人,上述发票对应的资金支付存在100%的资金回流。经对你单位所有发票进行全面检查,对你单位所有资金逐笔追踪,发现资金从下游进入你单位对公账户后,经过上游企业回流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再回流至下游企业及相关个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你单位所有资金均存在资金回流,未实际发生业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北京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嘉缘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松磊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财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昂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恒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嘉缘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国丰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忠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海雨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创森木材有限公司、黄石市创高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苏丰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若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盈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彬成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杰凡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南阳东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岳杰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双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仁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淄博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家单位的2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28497775.56元,税额3704710.80元,价税合计32202486.36元。对你单位取得的甘肃晟达超坤木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卓越如虹人造板有限公司、宁县兴晟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沂源贤祥建材加工厂、庆阳祥佳木业有限公司、沂源鑫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山秦木业有限公司、东海县锐坤新型材料加工厂、肇东市日晟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明煌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格裕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福凯木业有限公司、宾县超远木材加工厂、哈尔滨旺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崴卓木业有限公司17家单位开具的3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28997183.35元,税额3769634.20元,价税合计32766817.5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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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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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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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1号

青岛鸿冠源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BN7R9R8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4〕114号

青岛鸿冠源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BN7R9R8K)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长沙路108-49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甘肃晟达超坤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21130,发票号码01772421-01772441、01772501-01772509、01772624-01772643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4735914.62元,税额615668.88元;取得甘肃卓越如虹人造板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14130、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4915519-04915528、01772594-01772603,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1900442.49元,税额为247057.51元;取得宁县兴晟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200214130、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4915549-0491558、01772498-01772500、01772520-01772536,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2804420.53元,税额364574.67元;取得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200221130,发票号码为01823677-01823689,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金额1194017.69元,税额为155222.31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当年结转成本10634795.33元,其中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发票于2023年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上游实际经营控制人为李某某、刘某某、韦某某等人,上述发票对应的资金支付存在100%的资金回流。经对你单位所有发票进行全面检查,对你单位所有资金逐笔追踪,发现资金从下游进入你单位对公账户后,经过上游企业回流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再回流至下游企业及相关个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你单位所有资金均存在资金回流,未实际发生业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北京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嘉缘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松磊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兴财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瀚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昂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恒鑫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嘉缘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国丰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忠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海雨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创森木材有限公司、黄石市创高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苏丰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若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盈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彬成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杰凡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南阳东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岳杰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双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仁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淄博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家单位的2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28497775.56元,税额3704710.80元,价税合计32202486.36元。对你单位取得的甘肃晟达超坤木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卓越如虹人造板有限公司、宁县兴晟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庆阳市发木源木制品有限公司、沂源贤祥建材加工厂、庆阳祥佳木业有限公司、沂源鑫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山秦木业有限公司、东海县锐坤新型材料加工厂、肇东市日晟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明煌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格裕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福凯木业有限公司、宾县超远木材加工厂、哈尔滨旺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崴卓木业有限公司17家单位开具的3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28997183.35元,税额3769634.20元,价税合计32766817.5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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