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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13号
发布时间: 2023-08-08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3年113号

王书国(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三稽通 〔2023〕Q038号

王书国(身份证件号码:370282********3812):

事由: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姓名:王书国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370282********3812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5.07万元,税额22.96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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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13号
发布时间:
2023-08-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3年113号

王书国(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2-83077891)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3〕Q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三稽通 〔2023〕Q038号

王书国(身份证件号码:370282********3812):

事由: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姓名:王书国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370282********3812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5.07万元,税额22.96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