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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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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184号

青岛即墨万利精工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706471664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

 

青岛即墨万利精工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706471664Q)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马山镇张家西城南村)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马山镇张家西城南村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23日走逃(失联)。检查组于2021年11月8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82刑初393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6号),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张方崇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无任何业务交易情况下,按照开票金额支付一定开票费,从王真德处购买青岛龙源勇胜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顺光美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40452.32元,税额共计176876.88元,全部用于公司进项支出,共抵扣税额176876.88元。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4年12月增值税14545.03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1月增值税14543.86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3月增值税14543.86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43610.84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9月增值税14535.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3月增值税31387.01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4月增值税14531.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5月增值税14548.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1463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1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0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0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城建税3052.7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7.4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城建税2197.1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7.19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3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城建税1024.2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33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0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1.61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5.94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4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8.9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9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8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8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72.2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7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74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6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9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2016年个人所得税按照5%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应补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25556.81元;应补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8979.84元;应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1237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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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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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184号

青岛即墨万利精工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706471664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437号

 

青岛即墨万利精工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706471664Q)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马山镇张家西城南村)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马山镇张家西城南村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23日走逃(失联)。检查组于2021年11月8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82刑初393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6号),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张方崇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无任何业务交易情况下,按照开票金额支付一定开票费,从王真德处购买青岛龙源勇胜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顺光美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40452.32元,税额共计176876.88元,全部用于公司进项支出,共抵扣税额176876.88元。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4年12月增值税14545.03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1月增值税14543.86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3月增值税14543.86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43610.84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5年9月增值税14535.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3月增值税31387.01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4月增值税14531.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5月增值税14548.22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1463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1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0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0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城建税3052.7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7.47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城建税2197.1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7.19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城建税1018.3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城建税1024.2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3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33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0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1.61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5.94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6.45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8.9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4年12月的增值税14545.0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9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1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8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3月的增值税14543.8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88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7月的增值税43610.8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72.2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5年9月的增值税14535.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70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31387.0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74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4月的增值税14531.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62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14548.2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96元;对应补缴的所属期2016年8月的增值税14631.6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2016年个人所得税按照5%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应补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25556.81元;应补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8979.84元;应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1237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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