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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64号
发布时间: 2021-09-30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森帆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3R5JLA11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青岛路23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79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青岛路23号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1年3月1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20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显示期初期末无固定资产,全年仅35800元的管理费用,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中运费金额128761.47元,加工费金额453227.72元,与销售规模不符。你单位2019年12月份成立,2020年11月份最后一次正常申报,存续时间较短,以及购进和销售货物数据比对,综合判定你单位无生产加工能力;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仅与上下游有少量资金往来,且存在闪进闪出异常现象。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银行信息存在明显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给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名媛制衣厂、江阴市迪晨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展绮服饰有限公司、福州明纯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嘉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江阴市北国衣之林服饰厂、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7家公司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2376910.33元,税额1608998.27元,价税合计13985908.60元;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盐城市尚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浩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扶沟县万惠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裕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涡阳县田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涡阳县福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596410元,抵扣进项税额1562412元,对你单位取得的上海沓廖物流有限公司、涡阳县欣驰服装辅料加工部、涡阳县志康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涡阳县禾木防止加工部、涡阳县田泉纺织加工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581989.19元,税额16121元,价税合计59811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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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64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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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森帆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3R5JLA11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青岛路23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79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青岛路23号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1年3月1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20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显示期初期末无固定资产,全年仅35800元的管理费用,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中运费金额128761.47元,加工费金额453227.72元,与销售规模不符。你单位2019年12月份成立,2020年11月份最后一次正常申报,存续时间较短,以及购进和销售货物数据比对,综合判定你单位无生产加工能力;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仅与上下游有少量资金往来,且存在闪进闪出异常现象。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银行信息存在明显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给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名媛制衣厂、江阴市迪晨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展绮服饰有限公司、福州明纯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嘉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江阴市北国衣之林服饰厂、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7家公司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2376910.33元,税额1608998.27元,价税合计13985908.60元;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盐城市尚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浩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扶沟县万惠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裕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涡阳县田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涡阳县福庆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596410元,抵扣进项税额1562412元,对你单位取得的上海沓廖物流有限公司、涡阳县欣驰服装辅料加工部、涡阳县志康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涡阳县禾木防止加工部、涡阳县田泉纺织加工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581989.19元,税额16121元,价税合计59811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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