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硕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3BXW1T3E)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37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378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王振明,电话提示为空号,无法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即墨市通济办事处蔡家村实地核实,无此单位办公。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
(二)你单位于2015年11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份,开具给朝阳县乾正精工不锈钢有限公司、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源丰机械有限公司、海宁龙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兴友诚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勇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宏臣面板厂、晋中德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丰玉科贸有限公司、晋中金万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晋中晋银工模具有限公司、晋中经富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晋中精世达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昌弘机械厂、晋中开发区伟佳机械加工厂、晋中三鑫纺织专件有限公司、晋中市金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意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亿锋机械制造厂、晋中市榆次区众鑫成机械配件加工厂、晋中沃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银琪源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威尔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青县威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鼎圣精工有限公司、山西鸿泰来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精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铂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睿廷机床有限公司、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昊大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利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烨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朝方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庆泰电气有限公司、诸诚市利恒机械厂、诸城市金旭机械厂、诸城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宇新机械有限公司43家单位,发票金额合计22979479.10元,税额合计3906511.54元。
从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打印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确认,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取得上海工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弢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巧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为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翊靓实业有限公司、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淮北辽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亨亨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鑫千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晶昌正贸易有限公司10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发票金额合计30356710.22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60640.79元。目前上述10家单位状态均为非正常或者为非正常注销,其中你单位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113份,发票金额合计11156178.52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896550.33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查询到的记载的银行账户青岛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38120****40083470)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收到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等下游单位汇款的同时在当天汇至刘风伟等个人账户,上述个人的银行账号归属地均为下游单位注册地。你单位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四)你单位2015年11月取得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281088.46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27785.03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经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虚假,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集中开具,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对外开具给朝阳县乾正精工不锈钢有限公司、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源丰机械有限公司、海宁龙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兴友诚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勇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宏臣面板厂、晋中德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丰玉科贸有限公司、晋中金万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晋中晋银工模具有限公司、晋中经富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晋中精世达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昌弘机械厂、晋中开发区伟佳机械加工厂、晋中三鑫纺织专件有限公司、晋中市金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意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亿锋机械制造厂、晋中市榆次区众鑫成机械配件加工厂、晋中沃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银琪源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威尔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青县威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鼎圣精工有限公司、山西鸿泰来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精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铂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睿廷机床有限公司、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昊大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利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烨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朝方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庆泰电气有限公司、诸诚市利恒机械厂、诸城市金旭机械厂、诸城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宇新机械有限公司43家单位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22979479.10元,虚开税额3906511.54元;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从上游上海工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弢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巧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为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翊靓实业有限公司、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淮北辽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亨亨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鑫千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晶昌正贸易有限公司10家单位取得2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0356710.22元,虚开税额5160640.79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6份,虚开金额53336189.32元,虚开税额9067152.33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硕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MA3BXW1T3E)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37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378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王振明,电话提示为空号,无法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即墨市通济办事处蔡家村实地核实,无此单位办公。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
(二)你单位于2015年11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份,开具给朝阳县乾正精工不锈钢有限公司、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源丰机械有限公司、海宁龙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兴友诚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勇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宏臣面板厂、晋中德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丰玉科贸有限公司、晋中金万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晋中晋银工模具有限公司、晋中经富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晋中精世达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昌弘机械厂、晋中开发区伟佳机械加工厂、晋中三鑫纺织专件有限公司、晋中市金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意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亿锋机械制造厂、晋中市榆次区众鑫成机械配件加工厂、晋中沃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银琪源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威尔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青县威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鼎圣精工有限公司、山西鸿泰来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精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铂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睿廷机床有限公司、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昊大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利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烨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朝方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庆泰电气有限公司、诸诚市利恒机械厂、诸城市金旭机械厂、诸城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宇新机械有限公司43家单位,发票金额合计22979479.10元,税额合计3906511.54元。
从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打印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确认,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取得上海工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弢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巧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为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翊靓实业有限公司、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淮北辽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亨亨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鑫千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晶昌正贸易有限公司10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发票金额合计30356710.22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60640.79元。目前上述10家单位状态均为非正常或者为非正常注销,其中你单位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113份,发票金额合计11156178.52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896550.33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查询到的记载的银行账户青岛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38120****40083470)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收到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等下游单位汇款的同时在当天汇至刘风伟等个人账户,上述个人的银行账号归属地均为下游单位注册地。你单位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四)你单位2015年11月取得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281088.46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27785.03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经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虚假,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集中开具,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对外开具给朝阳县乾正精工不锈钢有限公司、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源丰机械有限公司、海宁龙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兴友诚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勇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宏臣面板厂、晋中德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丰玉科贸有限公司、晋中金万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晋中晋银工模具有限公司、晋中经富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晋中精世达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昌弘机械厂、晋中开发区伟佳机械加工厂、晋中三鑫纺织专件有限公司、晋中市金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华意液压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亿锋机械制造厂、晋中市榆次区众鑫成机械配件加工厂、晋中沃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银琪源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青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威尔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青县威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鼎圣精工有限公司、山西鸿泰来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精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铂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睿廷机床有限公司、太原市警鹰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昊大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利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烨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朝方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庆泰电气有限公司、诸诚市利恒机械厂、诸城市金旭机械厂、诸城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宇新机械有限公司43家单位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22979479.10元,虚开税额3906511.54元;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从上游上海工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弢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巧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为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翊靓实业有限公司、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淮北辽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亨亨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鑫千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晶昌正贸易有限公司10家单位取得2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0356710.22元,虚开税额5160640.79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6份,虚开金额53336189.32元,虚开税额9067152.33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