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运扬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ED1H0B)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27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272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0月成立以来,当年11月集中开具给天津市中联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70319.83元,税额395251.27元;同月集中开具给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94份,发票金额8930728.26元。你单位仅在开票当月进行过一次零纳税申报,之后直接走逃。
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38010188000752520)进行查询,该账户仅由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资金转入,转入的资金均于取得当日以“劳务费、工资、差旅费”等各种名义转入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直接走逃,开户银行账户资金交易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 “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1月向天津市中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70319.83元,税额395251.27元;对你单位2018年11月向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的9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930728.26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运扬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ED1H0B)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27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272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0月成立以来,当年11月集中开具给天津市中联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70319.83元,税额395251.27元;同月集中开具给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94份,发票金额8930728.26元。你单位仅在开票当月进行过一次零纳税申报,之后直接走逃。
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38010188000752520)进行查询,该账户仅由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资金转入,转入的资金均于取得当日以“劳务费、工资、差旅费”等各种名义转入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直接走逃,开户银行账户资金交易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 “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1月向天津市中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70319.83元,税额395251.27元;对你单位2018年11月向成都雅达华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的9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930728.26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