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1号
青岛飞凡宇工贸有限公司(91370285MA3MUA0Y1A):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4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3月,经对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渚河头村192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法定代表人王飞电话,显示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无购进货物、销项货物为虚假行为,开具的货物品名为煤炭、块煤、汽油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913276.90元、虚开税额325257.10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1号
青岛飞凡宇工贸有限公司(91370285MA3MUA0Y1A):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4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3月,经对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渚河头村192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法定代表人王飞电话,显示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无购进货物、销项货物为虚假行为,开具的货物品名为煤炭、块煤、汽油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913276.90元、虚开税额325257.10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