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207号
青岛景胜晖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M2FU80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
青岛景胜晖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M2FU80H):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仲村小学东350米)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25年8月起,经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起已经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认证并抵扣的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84070.8元,税额合计75929.2元,价税合计660000.00元。
3.你单位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日通过其青岛银行对公账户向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农行对公账户支付的货款660000.00元,全额回流到了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综合你单位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情况以及资金回流情况,判定你单位与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
你单位利用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为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5年6月27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你单位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明细,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2021年11月记-4号凭证及附件,2025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在与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584070.8元。你单位应作2021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75929.2元,经还原计算,应补缴2021年11月增值税52713.51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23215.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89.95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25.1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教育费附加1581.41元,应补缴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96.4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054.27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64.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金额合计584070.8元,拟处以罚款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75929.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15.05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81244.25元,拟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8124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拟处以罚款9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207号
青岛景胜晖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M2FU80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5〕113号
青岛景胜晖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M2FU80H):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仲村小学东350米)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25年8月起,经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起已经走逃(失联)。
2.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认证并抵扣的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84070.8元,税额合计75929.2元,价税合计660000.00元。
3.你单位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日通过其青岛银行对公账户向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农行对公账户支付的货款660000.00元,全额回流到了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综合你单位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情况以及资金回流情况,判定你单位与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
你单位利用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为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5年6月27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你单位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明细,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2021年11月记-4号凭证及附件,2025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在与东明顺一木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584070.8元。你单位应作2021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75929.2元,经还原计算,应补缴2021年11月增值税52713.51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23215.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89.95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25.1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教育费附加1581.41元,应补缴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96.4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054.27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64.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金额合计584070.8元,拟处以罚款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75929.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15.05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81244.25元,拟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8124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拟处以罚款9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