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51号
青岛阳佰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UE6NH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9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6〕53号
青岛阳佰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UE6NH4X):
经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抱虎山路77号星福城产业园5号楼504室)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9月8日,2024年5月起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你单位主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9月1日起未按照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于2023年12月4日与你单位联系,确实无法查找,于2023年12月8日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2026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23年11月取得长沙霍拱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40436964-4043701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994059.40元,税额19940.60元,价税合计2014000.00元。
(三)你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户,无对公账户交易信息,未发现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资金账户虚假,银行流水未发现与上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进项发票均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申报时间较短,自成立以来无纳税记录,欠缴税款后走逃(失联)的异常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11月期间开具给融智防水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蚌埠市汇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金凯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宁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兴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双健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沈阳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922000000031651801-23922000000032748052,虚开金额合计7463476.25元,税额合计970251.75元,价税合计8433728.00元。对你单位2023年11月期间取得长沙霍拱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40436964-40437019,虚开金额合计1994059.40元,税额合计19940.60元,价税合计2014000.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51号
青岛阳佰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UE6NH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5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9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5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6〕53号
青岛阳佰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UE6NH4X):
经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抱虎山路77号星福城产业园5号楼504室)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9月8日,2024年5月起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你单位主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9月1日起未按照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于2023年12月4日与你单位联系,确实无法查找,于2023年12月8日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2026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23年11月取得长沙霍拱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40436964-4043701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994059.40元,税额19940.60元,价税合计2014000.00元。
(三)你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户,无对公账户交易信息,未发现你单位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资金账户虚假,银行流水未发现与上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进项发票均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申报时间较短,自成立以来无纳税记录,欠缴税款后走逃(失联)的异常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11月期间开具给融智防水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蚌埠市汇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金凯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宁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兴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双健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沈阳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922000000031651801-23922000000032748052,虚开金额合计7463476.25元,税额合计970251.75元,价税合计8433728.00元。对你单位2023年11月期间取得长沙霍拱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40436964-40437019,虚开金额合计1994059.40元,税额合计19940.60元,价税合计2014000.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