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5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5〕4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5〕4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5〕47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经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4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签订《青岛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接青岛白帆云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修项目,合同总金额3040000.00元。其中你单位未完成A5房屋一层顶面及墙面贝壳粉、机房、玻璃隔断、走廊吊顶,且未负责小白帆综合体楼及游泳馆消防工程,未施工项目在合同中金额合计298672.5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合计少确认收入3040000.00元。
你单位账簿中未反映上述工程收入及成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3〕70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提供上述装修成本支出等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限期内未提供。因你单位在账簿上未记载上述收入及成本费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业务相关合同、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审计报告、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证明及合同、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1倍罚款102265.9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265.9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5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5〕4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5〕4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5〕47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经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4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签订《青岛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接青岛白帆云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修项目,合同总金额3040000.00元。其中你单位未完成A5房屋一层顶面及墙面贝壳粉、机房、玻璃隔断、走廊吊顶,且未负责小白帆综合体楼及游泳馆消防工程,未施工项目在合同中金额合计298672.5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合计少确认收入3040000.00元。
你单位账簿中未反映上述工程收入及成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3〕70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提供上述装修成本支出等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限期内未提供。因你单位在账簿上未记载上述收入及成本费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业务相关合同、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审计报告、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证明及合同、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1倍罚款102265.9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265.9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