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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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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4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87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4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签订《青岛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接青岛白帆云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修项目,合同总金额3040000.00元。其中你单位未完成A5房屋一层顶面及墙面贝壳粉、机房、玻璃隔断、走廊吊顶,且未负责小白帆综合体楼及游泳馆消防工程,未施工项目在合同中金额合计298672.5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合计少确认收入2741327.5元。

你单位账簿中未反映上述工程收入及成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向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 通〔2023〕70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提供上述装修成本支出等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限期内未提供。因你单位未在账簿上未记载上述收入及成本费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91号令)第一、十一、十二、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应补缴增值税39549.83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3813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520.0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919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城建税1384.24元、2019年第四季度城建税1334.55元、2020年第四季度城建税53.20元。合计应补缴城建税2771.9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教育费附加593.25元、2019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571.95元、2020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22.80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88.0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95.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81.30元、2020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5.20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9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度少确认收入2589327.50元、2020年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你单位税务登记中行业类别为土木工程建筑业,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8%。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961629.13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1370580.43元。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076.53元、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1806.43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203.52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90.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七、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2019年7月应补缴印花税352.50元,2019年8月应补缴印花税10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22日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本次处理不再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确认的隐匿收入金额变更,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42号)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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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4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87号

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069066542Y)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4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签订《青岛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接青岛白帆云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修项目,合同总金额3040000.00元。其中你单位未完成A5房屋一层顶面及墙面贝壳粉、机房、玻璃隔断、走廊吊顶,且未负责小白帆综合体楼及游泳馆消防工程,未施工项目在合同中金额合计298672.5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合计少确认收入2741327.5元。

你单位账簿中未反映上述工程收入及成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向青岛鑫雨云翔教育文化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 通〔2023〕70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提供上述装修成本支出等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限期内未提供。因你单位未在账簿上未记载上述收入及成本费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91号令)第一、十一、十二、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2019年第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318327.50元,应补缴增值税39549.83元。2019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271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38130.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520.0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919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城建税1384.24元、2019年第四季度城建税1334.55元、2020年第四季度城建税53.20元。合计应补缴城建税2771.9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教育费附加593.25元、2019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571.95元、2020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22.80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88.0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第三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95.50元、2019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81.30元、2020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5.20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9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度少确认收入2589327.50元、2020年度少确认收入15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你单位税务登记中行业类别为土木工程建筑业,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8%。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961629.13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1370580.43元。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076.53元、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1806.43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203.52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90.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七、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的规定,2019年7月应补缴印花税352.50元,2019年8月应补缴印花税10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22日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本次处理不再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确认的隐匿收入金额变更,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42号)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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