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3号
青岛盛鑫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7LK09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
青岛盛鑫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7LK09U):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苍山路1号锦泰都市经济示范园3号楼101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2024年12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25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未发现与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交易记录,存在大额购进发票未支付的情况。
(三)你单位取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9月26日,发票代码3702212130,发票号码08853671-08853690,发票金额1997477.95元,税额259672.05元,价税合计2257150.00元。你单位取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9月26日,发票代码为037022000213,发票号码为01154866-01154870,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不含税金额499398.24元,税额64921.76元,价税合计564320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1年9月取得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1997477.95元,税额259672.05元,价税合计2257150.00元。对你单位2021年9月取得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99398.24元,税额64921.76元,价税合计5643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21年9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4593.81元,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797.26元,应补缴2021年9月增值税305796.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七条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405.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9173.9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115.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13号
青岛盛鑫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7LK09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07号
青岛盛鑫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7LK09U):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苍山路1号锦泰都市经济示范园3号楼101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2024年12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25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未发现与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交易记录,存在大额购进发票未支付的情况。
(三)你单位取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9月26日,发票代码3702212130,发票号码08853671-08853690,发票金额1997477.95元,税额259672.05元,价税合计2257150.00元。你单位取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9月26日,发票代码为037022000213,发票号码为01154866-01154870,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不含税金额499398.24元,税额64921.76元,价税合计564320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1年9月取得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1997477.95元,税额259672.05元,价税合计2257150.00元。对你单位2021年9月取得得青岛玉莱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99398.24元,税额64921.76元,价税合计5643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21年9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4593.81元,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797.26元,应补缴2021年9月增值税305796.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七条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405.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9173.9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21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115.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