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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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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88号

青岛青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YM4T0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9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9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96号

青岛青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YM4T0U):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贾家营社区居委会东100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1月17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发票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同期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你单位与17家下游企业和18家上游企业无交易资金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不符合经营常规。经查询你单位及相关个人储蓄账户,发现你单位资金闪进闪出,且与多家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

(四)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武汉快增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五)经查询你单位申报的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各类期间费用等均为零,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情况。

(六)你单位24户上游企业中19户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1户为吊销,2户为注销。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企业所得税虚假申报,上游企业多为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资金闪进闪出,多笔交易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于2016年1月11日-8月30日对外开具给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德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浩丰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9家公司的6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税额合计9268961.85元,价税合计63792267.26元,虚开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

对你单位于2016年1月21日-10月31日取得的济南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快增尚贸易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开具的7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71602457.66元,税额合计12172417.72元,价税合计83774875.38元。虚开金额合计71602457.66元。

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9份,金额合计126125763.07元,税额合计21441379.57元,价税合计147567142.64元。虚开金额合计126125763.07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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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88号
发布时间:
2025-06-1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88号

青岛青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YM4T0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9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9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96号

青岛青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YM4T0U):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贾家营社区居委会东100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1月17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发票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同期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你单位与17家下游企业和18家上游企业无交易资金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不符合经营常规。经查询你单位及相关个人储蓄账户,发现你单位资金闪进闪出,且与多家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

(四)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武汉快增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五)经查询你单位申报的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各类期间费用等均为零,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情况。

(六)你单位24户上游企业中19户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1户为吊销,2户为注销。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企业所得税虚假申报,上游企业多为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资金闪进闪出,多笔交易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于2016年1月11日-8月30日对外开具给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德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浩丰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9家公司的6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税额合计9268961.85元,价税合计63792267.26元,虚开金额合计54523305.41元。

对你单位于2016年1月21日-10月31日取得的济南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快增尚贸易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开具的7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71602457.66元,税额合计12172417.72元,价税合计83774875.38元。虚开金额合计71602457.66元。

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9份,金额合计126125763.07元,税额合计21441379.57元,价税合计147567142.64元。虚开金额合计126125763.07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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