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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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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95号

青岛永元盛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PH71U9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

青岛永元盛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PH71U9Y):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00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嫌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等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经对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海信环湾大厦1005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财务负责人称仅挂名不参与企业经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9年-2020年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发票金额13148811.17元,税额1709345.33元。2019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402.3元,2019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628.63元,2019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856.2元,2020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48504.78元,2020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2258.8元,2020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83566.35元,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7732.71元,2020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45395.56元。上述发票已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鲁0211刑初372号]判决为虚开。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等相关银行信息,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分别向上述六家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大部分款项转至邹某、魏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后回流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虚开发票,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148811.17元,税额1709345.33元。

你单位应分别作2019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33402.3元,2019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22628.63元,2019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25856.2元,2020年1月进项税额转出248504.78元,2020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122258.8元,2020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783566.35元,2020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227732.71元,2020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245395.56元。

经计算,应分别补缴2019年8月增值税33402.30元,2019年9月增值税14991.39元,2019年10月增值税7637.24元,2019年12月增值税25856.20元,2020年1月增值税248504.78元,2020年8月增值税122258.80元,2020年9月增值税783566.35元,2020年10月增值税227732.71元,2020年12月增值税245395.56元,合计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增值税1709345.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654.1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51280.3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4186.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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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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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95号

青岛永元盛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PH71U9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00号

青岛永元盛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PH71U9Y):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00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嫌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等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经对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海信环湾大厦1005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财务负责人称仅挂名不参与企业经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9年-2020年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发票金额13148811.17元,税额1709345.33元。2019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402.3元,2019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628.63元,2019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856.2元,2020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48504.78元,2020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2258.8元,2020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83566.35元,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7732.71元,2020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45395.56元。上述发票已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鲁0211刑初372号]判决为虚开。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等相关银行信息,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分别向上述六家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大部分款项转至邹某、魏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后回流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虚开发票,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取得青岛松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志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福盛旺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源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一二三木业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148811.17元,税额1709345.33元。

你单位应分别作2019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33402.3元,2019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22628.63元,2019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25856.2元,2020年1月进项税额转出248504.78元,2020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122258.8元,2020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783566.35元,2020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227732.71元,2020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245395.56元。

经计算,应分别补缴2019年8月增值税33402.30元,2019年9月增值税14991.39元,2019年10月增值税7637.24元,2019年12月增值税25856.20元,2020年1月增值税248504.78元,2020年8月增值税122258.80元,2020年9月增值税783566.35元,2020年10月增值税227732.71元,2020年12月增值税245395.56元,合计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增值税1709345.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654.1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51280.3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9年8月-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4186.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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