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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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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68号

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65065243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66号

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65065243Y):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817)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4月10日,2019年4月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无法联系,经城阳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817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起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企业,购进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柴油、国内运输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煤、装卸搬运服务、防冻液、防冻液喷洒服务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运输费等,销售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煤。且进项发票显示的购进煤数量为2398吨,销项发票显示的销售煤数量为4650吨,数量差距较大,存在购销货物品名背离的情况。

(三)经查询该单位资金流水,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四)你单位取得天津丁顺利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3月31日,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6741489-16741490,金额合计1270735.04元,税额合计216024.96元,价税合计148676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已于2024年7月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3月收到天津丁顺利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1270735.04元,税额合计216024.96元,价税合计1486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7年3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6024.96元,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301.56元,应补缴2017年3月增值税2067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70.6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6201.7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4134.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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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68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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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68号

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65065243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66号

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065065243Y):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817)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4月10日,2019年4月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无法联系,经城阳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817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起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企业,购进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柴油、国内运输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煤、装卸搬运服务、防冻液、防冻液喷洒服务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运输费等,销售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煤。且进项发票显示的购进煤数量为2398吨,销项发票显示的销售煤数量为4650吨,数量差距较大,存在购销货物品名背离的情况。

(三)经查询该单位资金流水,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四)你单位取得天津丁顺利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3月31日,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6741489-16741490,金额合计1270735.04元,税额合计216024.96元,价税合计148676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已于2024年7月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3月收到天津丁顺利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1270735.04元,税额合计216024.96元,价税合计1486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7年3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6024.96元,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301.56元,应补缴2017年3月增值税2067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70.6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6201.7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4134.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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