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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56号
发布时间: 2025-04-18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56号

青岛左录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CHKP8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2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2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29号

青岛左录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CHKP8M):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97号36号楼157室)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3月22日,2019年1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主管税务机关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零售企业,购进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耳机、MTBE、丙烯等,销售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轴承、电缆、材料、立网、镀锌钢管等,存在购销货物品名背离的情况。

(三)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存在资金闪进闪出和资金回流的异常状态。

(四)你单位向唐山硕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5月13日、2017年7月12日,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01931437-01931443、06754496-16754500,发票金额1497806.43元,税额254627.11元,价税合计1752433.54元。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2017年5-7月对外开具给唐山硕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1497806.43元,税额合计254627.11元,价税合计1752433.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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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56号
发布时间:
2025-04-1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56号

青岛左录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CHKP8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2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2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29号

青岛左录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CHKP8M):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97号36号楼157室)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3月22日,2019年1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主管税务机关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4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零售企业,购进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耳机、MTBE、丙烯等,销售商品所开具发票品名为轴承、电缆、材料、立网、镀锌钢管等,存在购销货物品名背离的情况。

(三)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存在资金闪进闪出和资金回流的异常状态。

(四)你单位向唐山硕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5月13日、2017年7月12日,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01931437-01931443、06754496-16754500,发票金额1497806.43元,税额254627.11元,价税合计1752433.54元。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2017年5-7月对外开具给唐山硕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1497806.43元,税额合计254627.11元,价税合计1752433.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