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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0号
发布时间: 2025-02-2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0号

青岛更尚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4Y69X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9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1号

青岛更尚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4Y69XR):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东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脱离税务监管,自2017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经对你单位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经营存续时间短,发票取得与开具集中在2016年1月至10月,上下游企业大部分已处于注销或非正常状态;你单位主行业为棉纺纱加工,购进货物只有“皮棉”,销售货物均为“布”“棉布”等布料,且没有取得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水、电等支出发票,也没有委托加工等劳务费用发票及职工薪酬数据;你单位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存在固定资产,但没有对应的固定资产进项发票,上述情况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4年9月11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大连淑美康复有限公司2016年2月开具给你单位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4.经查询你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你单位的资金交易存在闪进闪出、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取得的大连华东农贸有限公司(现名称:大连淑美康复有限公司)、大连万利农贸有限公司、东光县鑫旺棉业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金秋棉花收购加工厂、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棉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聚久全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的4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57431317.23元,税额合计7466071.97元,价税合计64897389.2元;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安徽锦庭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鼎河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启展服装有限公司、南通梵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简缦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缔茂服饰有限公司、彭泽县圣奇服饰有限公司、濮阳市帝衣美服装有限公司、青岛碧爱琦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诺华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在秀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珍道电子有限公司、日照丰源家纺有限公司、日照红岩服装有限公司、上海靓裔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三启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桐之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厚爱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落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富莱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深圳三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林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妤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增瑞服装有限公司、万载县光雅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佰思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仪陇县美乐佳服饰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的4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44159855.98元,税额合计7507176.17元,价税合计51667032.1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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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0号
发布时间: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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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0号

青岛更尚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4Y69X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9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1号

青岛更尚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C4Y69XR):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东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脱离税务监管,自2017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经对你单位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经营存续时间短,发票取得与开具集中在2016年1月至10月,上下游企业大部分已处于注销或非正常状态;你单位主行业为棉纺纱加工,购进货物只有“皮棉”,销售货物均为“布”“棉布”等布料,且没有取得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水、电等支出发票,也没有委托加工等劳务费用发票及职工薪酬数据;你单位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存在固定资产,但没有对应的固定资产进项发票,上述情况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4年9月11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大连淑美康复有限公司2016年2月开具给你单位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4.经查询你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你单位的资金交易存在闪进闪出、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取得的大连华东农贸有限公司(现名称:大连淑美康复有限公司)、大连万利农贸有限公司、东光县鑫旺棉业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金秋棉花收购加工厂、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棉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聚久全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的4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57431317.23元,税额合计7466071.97元,价税合计64897389.2元;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安徽锦庭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鼎河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启展服装有限公司、南通梵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简缦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缔茂服饰有限公司、彭泽县圣奇服饰有限公司、濮阳市帝衣美服装有限公司、青岛碧爱琦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诺华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在秀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珍道电子有限公司、日照丰源家纺有限公司、日照红岩服装有限公司、上海靓裔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三启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桐之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厚爱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落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富莱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深圳三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林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妤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增瑞服装有限公司、万载县光雅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佰思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仪陇县美乐佳服饰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的4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44159855.98元,税额合计7507176.17元,价税合计51667032.1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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