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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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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号

青岛鸿驰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HJL5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

青岛鸿驰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HJL5356):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12号3单元102户)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2024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认定你单位自2018年5月7日已经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9月成立,2018年5月走逃,存续时间很短。领购的100份发票,全部对外开具,其中:2017年对外开具50份发票,开票时间集中在2017年10月12日-10月17日,开具给22家公司。

2017年10月27日共从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取得并认证42份增值税进项发票,有2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家公司经营异常,1家被工商撤销登记。

(三)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四)你单位的资金交易中,与上游单位无资金往来,与下游22家单位中只有13家有资金往来,与这13家单位的资金都进闪出至多个个人账户上。

(五)对下游单位2家单位进行协查,均发现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0月从山东筑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布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咸新区勒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扬星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取得并认证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98538.59元,税额合计696751.53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亿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洪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诚汇经贸有限公司、河间市华业中天建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新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九胜源商贸有限公司、锦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冠龙贸易有限公司、盘锦顺方实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泽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诚信金属饰品有限公司、青岛莱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欧联伟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彦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宇晨佳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美鑫商贸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56901.24元,税额合计706673.29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虚开金额合计8255439.83元,税额合计1403424.82元,价税合计9658864.6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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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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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号

青岛鸿驰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HJL5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221号

青岛鸿驰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HJL5356):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12号3单元102户)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2024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认定你单位自2018年5月7日已经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9月成立,2018年5月走逃,存续时间很短。领购的100份发票,全部对外开具,其中:2017年对外开具50份发票,开票时间集中在2017年10月12日-10月17日,开具给22家公司。

2017年10月27日共从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取得并认证42份增值税进项发票,有2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家公司经营异常,1家被工商撤销登记。

(三)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四)你单位的资金交易中,与上游单位无资金往来,与下游22家单位中只有13家有资金往来,与这13家单位的资金都进闪出至多个个人账户上。

(五)对下游单位2家单位进行协查,均发现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0月从山东筑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布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咸新区勒曼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西安睿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扬星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取得并认证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98538.59元,税额合计696751.53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亿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洪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诚汇经贸有限公司、河间市华业中天建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新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九胜源商贸有限公司、锦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冠龙贸易有限公司、盘锦顺方实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泽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诚信金属饰品有限公司、青岛莱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欧联伟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彦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宇晨佳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美鑫商贸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56901.24元,税额合计706673.29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虚开金额合计8255439.83元,税额合计1403424.82元,价税合计9658864.6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