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72号
青岛盛晏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UX6DB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
青岛盛晏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UX6DB31):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街道升平路71号248)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税务登记的注册资料,税务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已停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12月1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零售企业,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品名为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轻型客车、纯电动轿车等。无进有销,购销背离。开票后未申报,直接走逃。
(三)根据系统查询,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虚假,该账户实际为其他单位对公账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于2023年7月对外开具给20名个人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1567168.17元,税额203731.83元,价税合计17709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72号
青岛盛晏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UX6DB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193号
青岛盛晏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UX6DB31):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街道升平路71号248)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税务登记的注册资料,税务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已停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12月1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为批发零售企业,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品名为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轻型客车、纯电动轿车等。无进有销,购销背离。开票后未申报,直接走逃。
(三)根据系统查询,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虚假,该账户实际为其他单位对公账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于2023年7月对外开具给20名个人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1567168.17元,税额203731.83元,价税合计17709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