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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4年749号
发布时间: 2024-11-28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49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4〕87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经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6栋303户)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7月23日取得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为3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9180881-09180900,金额1988343.18元,税额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2024年5月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2017年7月21日,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2163130,发票号码为08583131-08583150,金额1907911.26元,税额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业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2017年8月以后没有再申报。

(三)你单位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定性虚开,唯一下游企业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为非正常企业,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时间短,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从大数据应用平台调取的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情况、发票领购记录,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工商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明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下游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7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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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4年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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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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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49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4〕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4〕87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经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6栋303户)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7月23日取得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为3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9180881-09180900,金额1988343.18元,税额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2024年5月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2017年7月21日,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2163130,发票号码为08583131-08583150,金额1907911.26元,税额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业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2017年8月以后没有再申报。

(三)你单位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定性虚开,唯一下游企业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为非正常企业,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时间短,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从大数据应用平台调取的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情况、发票领购记录,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工商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明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下游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7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