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48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经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6栋303户)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7月23日取得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为3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9180881-09180900,金额1988343.18元,税额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2024年5月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2017年7月21日,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2163130,发票号码为08583131-08583150,金额1907911.26元,税额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业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2017年8月以后没有再申报。
(三)你单位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定性虚开,唯一下游企业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为非正常企业,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时间短,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开具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07911.26元,税额合计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以及从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取得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88343.18元,税额合计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3896254.44元,税额合计662363.31元,价税合计4558617.75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748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172号
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DPAFL55):
经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6栋303户)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起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7年7月23日取得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为3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9180881-09180900,金额1988343.18元,税额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2024年5月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2017年7月21日,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2163130,发票号码为08583131-08583150,金额1907911.26元,税额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业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2017年8月以后没有再申报。
(三)你单位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定性虚开,唯一下游企业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为非正常企业,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不符合常规。企业经营时间短,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开具给天津利荣盛商贸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07911.26元,税额合计324344.97元,价税合计2232256.23元,以及从上海亿甲实业有限公司取得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88343.18元,税额合计338018.34元,价税合计2326361.5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3896254.44元,税额合计662363.31元,价税合计4558617.75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3日